「公告」102/12/16 - 預告訂定「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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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告發布後受列管公告場所依本法應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工作,並給予公告場所義務人合理緩衝期限,辦理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第一次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之義務事項,以減輕法規發布造成之衝擊。環保署並呼籲公告場所宜儘早準備作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以因應未來實施後,能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規定。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以維護國民健康,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爰配合前開授權規定,擬具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草案(以下簡稱本公告),如要點如下:

  1. 本公告用詞定義。(公告事項一)
  2. 訂定符合公告場所之規範對象如附表一。(公告事項二)
  3. 配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之規定,依附表一公告場所之類別,訂定管制室內空間範圍、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如附表二。(公告事項三)
  4. 給予公告場所義務人合理緩衝期限,明定履行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第一次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義務之時程。(公告事項四)

 

附表一: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對象

附表二:場所公告類別之管制室內空間及管制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