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107/07/09-新設室內空品公告場所 需設專責人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111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規定107110日後設立之公告場所,應具備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及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在設立日起一年內實施第一次定期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做成紀錄。臺南市環保局今年初查核了2間新設立符合公告定義運動健身場所,目前都已依規定設置專責人員及訂定維護管理計畫。
臺南市環保局表示,目前受室內空氣品質法規列管的場所類型包含大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醫院、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站、金融機構、表演廳、展覽室、電影院、KTV、百貨商場、量販店及運動健身場所等共16類,並依其類型規範不同管制規模,例如電影院樓地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KTV樓地面積達600平方公尺及運動健身場所樓地板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等都為法規列管之室內空氣品質公告場所,因此民眾或業者今後若規劃設立如電影院、KTV、百貨商場、量販店及運動健身場所等場所,建議應向環保局諮詢是否符合列管規模或可自行查詢各類型場所列管標準(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https://iaq.epa.gov.tw/indoorair/index.aspx)
環保局提醒,公告場所應依法履行應辦義務,公告場所若未依規定辦理依法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環保局建議,公告場所應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提供市民方便舒適的生活環境,也可藉此保障市民朋友的身體健康,一舉數得。
環保局也會持續督導公告場所落實管理室內空氣品質,為民眾生活的公共空間進行把關,其餘未列管公共場所也應做好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有關室內空氣品質相關諮詢,請洽06-2686751267由專人為您服務。
承辦單位:空噪科 承辦技正:林界宏 電話:06-2686751263
承辦人員:王秋評 電話:06-2686751267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