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9/03/2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配合防疫暫停對外服務者,其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可暫緩」

主旨:有關所轄室內空氣品質第一、二批公告場所,配合COVID-19(2019新冠狀病毒)防疫暫停對外服務者,其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可暫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環保局109313日彰環空字第1090012912號函詢申請延長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及申報辦理。

二、依據1092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21291號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稱本法)6條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二批公告場所」公告事項: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設立:指公告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1.已正式營運或進行主要營業活動,並提供一般大眾使用。」,其立法意旨為,公私場所自其對外營業(運),其室內場所空氣品質始對進出及聚集公眾之健康造成影響,爰明定公告場所設立係指場所已正式營運或進行主要營業活動,並提供一般大眾使用,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設立時程,於規定期限內執行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相關事項。再查本法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定期檢測之採樣時間應於營業及辦公時段。」,為確保定期檢測數據足堪據以認定能否維護國民健康之代表性,明定公告場所實施定期檢測之採樣時段。四、本署考量適逢全球遭遇COVID-19(2019新冠狀病毒)疫情影響,屬不可抗力之事由,為配合防疫工作,有關所轄室內空氣品質第一、二批公告場所配合COVID-19(2019新冠狀病毒)防疫暫停對外服務者,其進行本法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並無實質效益,故定期檢測可配合暫緩辦理,惟待恢復營運後,應儘速執行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及後續公布結果與作成紀錄等事宜。

 

附加檔案:環保署函釋配合防疫停業者暫緩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