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規命令)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七條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執法應注意原則(111.06.30.訂定)

一、為確保環保主管機關踐行相關品保品管程序之要求,並提升環境稽查作業檢測數據之公信力,以強化稽查處分證據之證明力,依行政程序法第九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及同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環保主管機關於稽查處分作成前,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稽查之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值落於標準限值之應注意範圍(詳附表)內,且檢測值超過標準限值者,應再次採樣檢驗。但符合下列情形 應逕為裁處:

      1.環保主管機關已依行政程序法「依職權調查證據」與「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注意」,排除相關干擾因素,足認檢測結果已具相當證明力。

      2.因可歸責於事業之事由致環保主管機關無法再次採樣檢驗。

(二)依前款規定應再次採樣檢驗者,其採樣檢驗及裁處原則如下:

      1.第一次稽查採樣檢驗涉及多個項目檢測值超過標準限值,其中部分項目落於標準限值之應注意範圍內,僅需針對落於應注意範圍內之項目再次採樣檢驗(例如第一次檢驗項目包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及甲醛,檢驗結果只有二氧化碳一項超標且落於應注意範圍內,僅需針對二氧化碳項目再次採樣檢驗);同一檢測項目第一次及再次採樣檢驗結果均超標者,因屬連續發生室內空氣污染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應視為一行為,就違規情節較嚴重之行為(即檢測濃度較高者)處分。

      2.第一次稽查採樣檢驗涉及多個項目超標,其中部分項目第一次及再次採樣檢驗結果均超標,以檢驗結果較高者和第一次無需再次檢驗採樣檢驗之超標項目檢驗結果合併計算裁處(例如檢驗項目包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及甲醛,第一次檢驗結果一氧化碳及甲醛超標且落於應注意範圍內,二氧化碳超標非落於應注意範圍內,一氧化碳及甲醛經再次稽查檢驗結果高於第一次檢驗結果,以一氧化碳及甲醛再次稽查檢驗結果和第一次超標項目二氧化碳檢驗結果合併計算裁處)。

 

三、稽查之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值落於標準限值之應注意範圍內,且檢測值未超過標準限值,環保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告場所其室內空氣品質有超標之虞,應自我檢視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必要時,環保主管機關得加強稽查。

 

四、環保主管機關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再次採樣檢驗者,應於收到前次檢驗報告後三十個日曆天內為之,未能於三十個日曆天內完成再次採樣檢驗時,應敘明理由後,依第一次稽查採樣檢驗結果處分。

 

附表: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應注意範圍